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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标准及经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09-2-27 9:46:38 查看次数:324

各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和扶贫工作力度,加快残疾人脱贫奔小康步伐,规范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和经费扶助,特制订《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标准及经费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你们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市有关规定制定各自标准。

 

 

00七年三月十六日

 

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

建设标准及经费补贴暂行办法

 

着力解决残疾人就业困难,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积极引导和扶持残疾人生产劳动,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加快残疾人脱贫奔小康步伐,规范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和经费扶助,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以企业投入为主、残联补贴为辅原则。在充分发挥私人、企业投资主体作用的同时,残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奖励。

(二)坚持以安置就业和辐射带动为主、其它扶助措施为辅原则。基地要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带动周边更多的残疾人脱贫。

(三)坚持以特色种植、养殖、加工业为主、其它类型为辅原则。基地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开展生产经营。

(四)坚持以扶助成熟企业为主、新办企业为辅原则。重点扶持有一定实力、企业法人素质较高、有适宜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带动残疾人脱贫的项目、有完善的产供销网络的企业,规避资金投入风险。

二、基本要求

(一)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是帮助残疾人通过劳动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采取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基地+农户”的扶持方式,通过建立基地,发挥基地集约化经营优势,创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就业或从事农业生产劳动,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与残疾人农户联动,在产品市场信息发布、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以及种苗供应、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提供系统服务。

(二)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应直接吸纳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与残疾人农户联动,配备专职助残员参与管理。基地要与直接安置的残疾人签订就业扶持协议,与基地中的其他职工实现同工同酬;与联动的残疾人农户签订联动扶贫协议,明确扶持方式、服务范围。

(三)在基地就业的残疾人与基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月收入不少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基地对辐射户提供技术培训、实习、示范、咨询、良种及信息等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受辐射的残疾人年收入能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脱贫标准。基地必须建立扶持残疾人台帐,资料齐全,每年有一定的扶贫活动。

(四)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经市残联认定后挂牌。

三、建设标准

     (一)基地要有经济效益核算账簿和工资发放表,年利润在10万元以上。残疾人就业基地安排残疾人就业20人以上;残疾人扶贫基地直接安排残疾人10人以上或辐射带动残疾人15户以上。

(二)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应具有一定的规模:

种植业基地:种植葡萄、梨、桃、瓜等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作物,种植面积在80亩以上,其它高效蔬菜等种植大棚30只以上。

养殖业基地:饲养鸡、鸭、鹅等家禽年存栏8000羽以上,肉猪、羊等家畜年存栏300头、兔等其它特种养殖5000只以上,水产养殖30亩以上。

加工业基地:年产值200万元以上。

就业基地:年产值(营业额)100万元。

四、补贴办法

对达到上述要求的残疾人扶贫基地,由市残联给予下列补贴

(一)当年新建立的扶贫基地,根据新建扶贫基地扶持残疾人的总人数和扶持效果,按照安置就业残疾人(已在基地就业半年以上,下同)每人500-3000元、联动的残疾人农户(已联动帮扶半年以上,下同)每户500-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已建立的原有扶贫基地,根据扶贫基地扶持残疾人的总人数和扶持效果,按照安置就业残疾人每人500-2000元、联动的残疾人农户每户500-1000元的标准,每年给予每个扶贫基地扶持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补贴程序

符合上述补贴办法的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市残联批准后,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补贴由市残联直接下拨。

六、经费来源及使用

(一)市残联给予就业、扶贫基地的补贴经费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各区、县(市)要加大对扶贫基地的扶持力度,其经费可以从区、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就业、扶贫基地的各项补贴经费要做到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七、其它

    (一)基地接受残联的指导和审查,由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残联不提供任何担保,不负经济、民事等法律责任。

(二)基地不搞终身制,坚持每年审验一次,合格的继续保留,不合格的给予摘牌处理,并酌情收回扶持资金。

(三)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有调整帮扶残疾人从业项目、举办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班、终止与残疾职工的用工合同或企业带动从业的经营协议等事项要及时报告市残联认可备案,市残联将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严禁基地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给予批评、责令改正直至摘牌、收回扶持资金。

(四)各级残联要加大辐射带动型基地的建设力度,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广泛带动残疾人从业,完成安置和脱贫任务。

本办法自200751日起施行。

 

附件: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申报审批表

 

长沙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申报审批表

 

 

人代

 

业性

 

 

 

 

系电

 

 

种植业

养殖业

加工业

其他

 

 

 

 

 

 

 

 

 

 

年利润

 

 

 

 

安置残疾人数

 

辐射残疾人户数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意见

 

市残联审批意见

 

备注

 

 

主办:长沙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技术支持::时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