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培训力度,增强残疾人创业、就业能力,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目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长沙市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及残疾人就业培训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你们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制定有关办法。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及
残疾人就业培训补助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培训力度,增强残疾人创业、就业能力,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目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加强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不断增强残疾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灵活性,提高残疾人劳动技能,促进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加速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基地建设标准及要求
(一)残疾人培训基地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残联认可,具有社会办学资格,有爱心、有实力、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能力,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或实用技术水平为目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或转岗培训的机构。
残疾人培训基地通过合办、定向培训、委托培训等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二)培训基地要有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培训专业、培训设施和实习场所,规范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培训项目应多元化、层次化。
(三)培训基地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主办学。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参与教学管理工作,不承担任何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四)培训基地要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行业和工种的培训要求,制定培训计划、教学大纲,根据计划和大纲进行培训、教学、考核,并对残疾人进行遵纪守法和文化基础教育。
(五)培训基地应完成残联下达的年度培训任务指标,经培训的残疾人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并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经过培训的残疾人创业、就业。
三、扶助办法
(一)培训基地补助办法
凡市残联批准挂牌的残疾人培训基地,按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
1、凡有容纳50人以上的教室,有食宿条件,有自己的实习基地,年培训残疾人达300人次以上,且培训的人员一年累计安置4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的扶持。
2、凡有容纳30-50人的教室,有食宿条件,有自己的实习基地,年培训残疾人达120人次以上,且培训的人员一年累计安置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扶持。
3、凡有容纳20-30人的教室,有自己的实习基地,且培训的人员一年累计安置5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扶持。
(二)培训学员补助办法
1、培训基地对残疾人学员实行免费培训;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同期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收费标准和认定合格的培训人数核定补助额,给予培训基地残疾人培训费补助。
2、对参加培训的贫困残疾人学员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3、残疾人在残疾人培训基地外培训,可向所在区、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由区、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后,市将经费统一拨至区、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凭获得的职业技能证书及培训费发票,到所在区、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销部分培训费。
(三)对区、县(市)的培训补助办法
各区、县(市)残联、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培训,市残联根据培训残疾人的人数和培训项目按每人100-2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经费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培训基地和区、县(市)残联,要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补助经费用在残疾人就业培训项目上。
四、申报程序及管理原则
(一)申报市级残疾人培训基地的单位,需提供有效证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场地房屋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并填报《长沙市残疾人培训基地申报审批表》,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市残联批准后挂牌。
(二)培训基地接受残联业务指导,应定期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上报培训进展情况、残疾人实现就业情况、残疾人培训后跟踪回访情况及培训项目变动情况。
(三)残联定期对培训基地进行检查考核,对不符合要求、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培训基地给予摘牌处理。